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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偷倒泥浆近百车,3人获刑!

有人想非法处置建筑泥浆,有人居中联络,有人提供偷倒后场……近日,由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叶某某、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经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三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2023年5月4日,由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叶某某、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20年11月17日凌晨,温州某泥浆运输公司在鹿城区藤桥镇下岸村戍浦江边偷倒建筑泥浆时,被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大队巡查时现场查获。该局依据辖区九部门建立的“瓯江流域保护”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将所涉污染环境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区检察院。


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检察官办案组一方面赶赴戍浦江边对环境损害现场进行勘查,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戍浦江被倾倒固体废物后所受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案非法倾倒泥浆造成戍浦江及瓯江水域多种生态环境损害,主要包括增加水体大量悬浮颗粒污染物,影响水质及水生生物生存繁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泥浆流经沟渠空地,重金属进入土壤并富集,造成植被死亡与破坏等。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共计52万余元。

▲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赶赴戍浦江边对环境损害现场进行勘查。

另一方面,办案组从执法局移送材料中查找蛛丝马迹,顺藤摸瓜,深入调查查明本案偷倒建筑泥浆幕后的黑利益链,包括居间联络者范某某,后场提供者藤桥镇下岸村人林某某,以及污染物提供者福建省某基建工程技术公司等。


针对这起向瓯江支流戍浦江倾倒建筑泥浆3395立方的特大流域倾废损害情况,民事公益诉讼全链条追责泥浆倾倒者、居间联络人、场地提供人及污染物提供者,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温州某泥浆运输公司、范某某、林某某、福建省某基建工程技术公司单独或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52万余元,并共同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12万余元,四被告分别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13日,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涉戍浦江流域非法倾倒建筑泥浆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民事判决生效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刑事部门,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日晚至2020年11月17日凌晨期间,叶某某作为温州某泥浆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建筑泥浆运输、倾倒的负责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该公司6辆重型罐式货车对两处工地打桩产生的建筑泥浆进行外运处置,累计97车次3395立方米;范某某为该公司在下岸村段、支岙北戍浦江边偷倒泥浆居间介绍,每车次收后场费700元,其获利150元,余550元交后场提供人;林某某向范某某提供下岸村段戍浦江边作为偷倒后场等。叶某某、范某某、林某某结伙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叶某某、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宽处罚。

▲2023年5月4日,由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叶某某、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6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范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追缴叶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5057元,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5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系温州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判后移送刑事追责案件,对瓯江流域建筑固废倾倒违法活动多发现象起到有效震慑和警示作用。”承办检察官介绍,戍浦江是瓯江重要支流,也是藤桥人民的母亲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多名被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严惩偷倒泥浆违法犯罪行为,警示广大建筑业、运输业从业者,要合规处置建筑废物,切莫贪图眼前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







供稿:林建东、张榜照
编辑:王凤虹


●鹿城区检察院召开党员大会顺利完成换届选举


●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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